21.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22.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同一部门和人员来办理。( )
23. 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
24.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互联网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
25.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26.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27.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
28.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期货交易所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 )
29.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30.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最近2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