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
12.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1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13.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
14.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中国证监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
15.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期货公司。( )
16.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
17.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既可以继续使用更新前的试卷,也可以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
18.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
19.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其中,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 )
20.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