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合并存放。( )
42.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将不予补偿。( )
43.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行政管理。( )
44.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期货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
45.
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公司利益优先。( )
46.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47.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得超过损失的60%。( )
48.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该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
49.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
50.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