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30分。( )
22.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
23.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5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
24.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
25.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可以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
26.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
27.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
28.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
29. 期货公司根据股东的要求,可以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 )
30.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