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7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142.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
14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
144. 持仓限额是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低数额。( )
14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将对期货产品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权交给了期货交易所。( )
146.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147.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由此获得的差价利益归期货公司所有。( )
148. 期货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
149.
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
150.
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