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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5月15日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 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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