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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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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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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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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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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