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