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
审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
整顿
整顿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织
重新登记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清偿及破产秩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破产复权制度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之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的组成
仲裁协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