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历条件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012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学历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结果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四)报名人员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凡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的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所持毕业证书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须经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五)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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