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照该规定,可得出本题的答案为C项。
4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必须符合公正法则。本题中张某执行职务时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并出于职权对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其进行了处罚,其行为并未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但是张某在执行法律的同时公报私仇,对李某处以过重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关于合理动机和公正法则的要求,因此本题应选C项。
4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合伙企业原告资格的确定。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本题中的洁净洗衣店是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字号为原告,以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因此A正确。
4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本题中A属于第1款规定的情形;B中,陈某的行为并不代表检察院的意志,是徇私枉法的个人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中,由于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虽然李某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D中,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虽然抚恤金的截留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只能由劳动法来规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本题中丙应当不属于有正当事由,因而人民法院对于其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46.[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解析]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A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此属于书证, A项是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B项认为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相对人只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曾经提出过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收据上无需加盖法院印章,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4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于蒋某和朱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裁决,裁决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朱某应为本案的第三人。
4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应急。
[解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6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第2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