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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百题精练刑法篇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30日

121、答案:D
122、答案:BC解析:乙是索贿,甲单位被索贿,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123、答案:B解析: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不是受贿,是诈骗。
124、答案:ABD
125、答案:CD
126、答案:AB 解析:本题取材于法院的实际判例,甲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成立集资诈骗罪;乙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成立集资诈骗罪,但可以成立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甲乙二人故意的内容不同,行为的性质自然不同。
127、答案:BCD
128、答案:C 解析:甲某实质上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给其他单位赞助数额,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129、答案:BD 解析:挪用公款炒股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款从事营利活动是否归还也不能影响构成犯罪。
130、答案:(1)ACD (2)ACD  解析:因为丙丁实际上实施了抢劫,所以甲乙不是诬告陷害、伪证、徇私枉法之类的犯罪。相反,如果丙丁没有实际实施抢劫行为,甲乙等人追究他人的抢劫罪责,对甲而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行为;对于乙而言构成抢劫(教唆未遂)和诬告陷害罪,但鉴于其教唆是为了陷害他人,因此只能按照诬告陷害罪一罪处罚。因为乙编造了整个“抢劫案件”并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故即使有编造证据的行为,也仅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戊的定性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戊仅仅以“被害人”的身份作证,应是伪证性质,假如戊事先参与了乙的无限预谋,并充当被害人的角色,应构成乙诬告陷害罪的共犯。
131、答案:B 解析:军人因为武器装备造成事故的,一律定武器装备肇事罪,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私自将武器装备带出军营,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按照其他罪处理。
案例分析
(一) 参考答案:
1、 甲乙二人入室盗窃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成轻伤,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2、 甲在共同犯罪之外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3、 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积极主动实施暴力行为,都是主犯,均对抢劫罪负全责。
4、 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 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金的,那么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 甲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 甲某主动交待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因为该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二)、参考答案:
对于甲某:
(1)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
(2)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乙的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二罪均系犯罪预备;
(3)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4)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5)鉴于甲所犯二罪均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乙某:
(1)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立犯罪中止;
(3)乙属于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对乙所犯二罪,应当免除处罚;
(4)此外,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乙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参考答案:
对于甲某:
1、 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对甲某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某虚假广告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 甲某所在单位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甲某的电器厂是私营企业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决定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乙某:
   乙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对于丙某:
   丙某构成乙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丙某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丙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丁某:  
丁某构成侵占罪。因为其事先不知包中有何物,虽后来怀疑来路不正,但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窝赃罪,其将巨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令丁某交出巨款,,其仍不承认,仍是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其行为属于隐匿行为,而法律未规定帮助隐匿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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