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1、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
2、防卫过当的定罪,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3、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犯罪形态
1、既遂的观念和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2、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分则禁止的行为,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
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入户、入室盗窃的场合,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产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 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入衣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
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一般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诈骗罪: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绑架罪。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强奸罪,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 “插入说”
奸淫幼女行为(强奸罪),实行行为:奸淫幼女:既遂: “接触说”
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投毒罪:着手: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3、犯罪未遂的种类: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4、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自动: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被动:严重生理、心理缺陷;错误、错觉、幻觉。
5、中止犯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6、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7、未完成罪的责任: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
第六章共犯 1、共犯的构成条件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过失;(2)间接正犯(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4)过限行为, (5)同时犯。 (6)故意内容不同。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处罚: “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4、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5、承继的共犯。共犯的形式: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共犯与部分共犯的中止: (1)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2)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其他共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