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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指导阮齐林刑法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刑罚论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 自侦查羁押时起;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2.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否故意犯罪(注意不包括过失犯罪)3、财产刑的适用: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况。
4、累犯的种类和成立的条件
5、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一般:是否自动投案,形迹可疑稍加盘问即交代的,属自动投案。(2)特殊。是否(与司法机关己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不同种罪的以自首论。
6、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
7、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8、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差别。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9、缓刑撤销的条件:在考验期内: (1)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如果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10、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条件: (1)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条件:第78条重大立功表现。
11、缓刑犯的减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12、无期徒刑、死缓犯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13、适用假释的条件。禁止假释对象: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
14、撤销假释的条件:类似缓刑的撤销: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抵刑期,无期假释撤销,执行原判无期徒刑。
15、追诉时效的期限:第八十七条(1)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2)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16、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制度

罪刑各论:
一、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诈骗类:1、第266条: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3、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4、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5、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6、第194条 第l款 票据诈骗罪;7、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8、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9、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10、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1、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影响制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证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
三、常见罪的认定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放火、爆炸、投毒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没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与放火、投毒、爆炸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内容不同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伤害行为
3、强奸罪的认定: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4、绑架罪的认定:与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5、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的要件
结果加重犯与数罪的界限:
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区别
6、盗窃罪的认定
7、诈骗罪的认定:诈骗的结构与具体诈骗罪的区别,与工商交易中欺诈犯罪的区别,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使用欺诈手段犯罪的区别,盗窃、抢夺
8、侵占罪的认定
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9、贪污罪的认定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10、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与贪污罪的区别: 目的、对象不同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1、受贿罪的认定: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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