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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对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注意层报制

 


b.中院一审案件,有上诉或抗诉的,高院二审的,报请最高院核准(一审未判处死刑,高院改判死刑的,报最高院核准)。

c.高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直接报请最高院核准。

d.依法由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缓后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 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最高院核准。

e.犯有数罪其中有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或共同犯罪中任何一人的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应全案报最高院核准。

4.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对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中院一审判死刑后,无上诉、抗诉的,报高院核准,同意的执行,不同意的改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也是最高院的复核和高院死缓复核的内容)

b.依授权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被判死缓故意犯罪的,直接由高院核准。

5.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d.发现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e.共同犯罪案件的复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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