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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1)核准权:

a.最高法院核准:

(一)由最高法院判处的死刑。

(二)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死刑的。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的。

(五)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高院核准:

(一)除最高院核准的死刑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被判死刑的,以及最高院判决的案件和涉外的案件外,由最高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核准权(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家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涉及港澳台的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最高院内核。

(二)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除了最高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案件外,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五省高院有核准权,其他高院和军事法院无权核准死刑。

c.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一律必须报请最高院核准。

2.一案一核制度;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死刑案件中一个案件要单独报,要组成一个死刑复核庭;

(2)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最好新成立一个复核庭。

3.最高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 中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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