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缓的复核:
(1) 核准权:除了最高院审理的死刑案和高院判处的死刑案,其余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比较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d.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直接改判为死刑。
3.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a.《刑法》T63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b.核准程序:
(一)无上诉、抗诉的,逐级报请至最高院,中途不同意的返回重审或改变管辖。
(二)有上诉、抗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按照前款规定。
(三)有上诉、抗诉的,二审改判的,如果还是在法定刑以下,则按照前款规定。
4.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a.《刑法》T81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核准程序:
(一)中院裁定假释的,报高院核准,高院同意的,报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则撤销假释;
(二)高院裁定假释的,直接报最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