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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三、拘留: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是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61条):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中的4和5项)。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3.拘留后的处理: 
a.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逮捕,3日以内报捕,特殊情况下,延长1至4日,检察院批捕在7日内,流窜作案、多次做案、结伙作案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故一般刑诉拘留期限10日或14日,最长37日; 
未被拘留的,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3.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四、逮捕: 
1.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决定的情形: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公诉案件中,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审判中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对人民代表的逮捕要经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常委会,开会期间是主席团; 
对外籍和无国籍人,若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外交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若犯其它犯罪,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 
2.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身危险性条件),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若同时涉及好几个罪,只要有一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则可以逮捕。 
b.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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