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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第96条: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开始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后;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两个开始时间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的。 
侦查阶段只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接受聘请的律师两项权利: 
(1)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四项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代理控告; 
(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①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才能够申请,而且此处指的是律师。 
②受聘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保候审。 
③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对错之分,是受聘律师的权利。 
2. 查抄复制资料: 
a.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  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  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d.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3. 会见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经批准。 
c.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d.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4.收集证据:(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和会见与通信权利)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b.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 
c.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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