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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 
A.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B.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证据; 
D.经证人同意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ABD 

三、辩护人的委托: 
委托辩护是原则,自行辩护和指定辩护是例外。 
1.一般规定: 
a.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b.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同一个律师能不能为两个同案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注意:要看同案被告人有没有共犯关系。如果同案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绝对不允许一个律师为两个共犯担任辩护人,同时担任不行,先后担任也不行。如果两个同案被告人没有共犯关系,同一个律师可以为他们担任辩护人。 
2.委托时间: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a.  法院应当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b.  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指定辩护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五、辩护人的变更: 
a.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 
d.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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