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原2005: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诈骗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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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原2005: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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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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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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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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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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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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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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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秽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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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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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原2005: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阴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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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得益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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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原2005: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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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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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原2005:第二十二章】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有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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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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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走私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阴碍解救被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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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原2005: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投降罪 战时自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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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军人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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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事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