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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重点法条[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3、 对于上述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范围,《刑诉48条》第1条、第2条及第3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要求:
(1)"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拽修订后刑法即出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可见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 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拽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另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的规定定罪,可见,犯罪主体即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罪等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3)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是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而非其他一般重大犯罪。
(5)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4、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仅限一起"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本法第17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诉案件"并不等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范围应当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策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对于互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刑诉48条》第6条作出了规定:即当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当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应由检察机关侦查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五、 重点法条:
第2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刑诉解释》第3条、第4条、第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与相关法条规定的是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级别管辖问题,即刑事案件的审判如何在各级法院之间确定第一审的审理级别。这方面最基本的要点其实在于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的第一章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即拽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犯罪。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无行为轻重的区别。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晨仅有犯罪行为轻重而无犯罪性质的区别。同时注意《刑诉解释》第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而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这里指的是由外国人实施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而非指涉及外国人的或者被害人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同时注意根据《刑诉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而审理的犯罪案件,应当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法定范围是除了了本法规定的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都由其管辖,当然这城仅限于普通刑事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是一项基本制度。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 本法第21条与第22条分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都属于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如全省性或者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4、 对于行为人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只要有其中一人或者其中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根据《刑诉解释》第5条之规定,全案件都是由上级法院审理。
六、 重点法条:
第23条。
相关法条:第26条;《刑诉48条》第5条;《刑诉解释》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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