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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重点法条[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88条与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注意仅限于物质尾的损失);
(5)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 提取的时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根据该解释么89条的规定,如果有权提取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取的,不理再提取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取民事诉讼。 2. 根据本条第2款以及《刑诉解释》第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取人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3. 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 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名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刑事被保证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时,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地方:一是根据《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除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外,可以适用调解;二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02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三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既有依据刑诉法10天、5天的规定,也有可能依据民诉法15天、10天的要求(关键看民事部分是否与刑事部分一并裁判,见《刑诉解释》第242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上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情况特殊的也可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进行,但应当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5.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连同无罪宣告的刑事判决一并作出附带民事的判决。
二十六、 重点法条
第7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0条、第122条;《刑诉48条》第2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有关诉讼期间、期限的规定。首先期间的计算单位有三种,即时、日、月,注意刑事诉讼中没有年。对期间计算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开始的时与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在法定期间以内,另外根据本法第12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根据《刑诉48条》第29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包括春节、五一、国庆以及元旦等法定节候日和正常的双休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则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之后。可见这里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3. 对于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根据本法第80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但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申请,并且有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二十七、 重点法条
第8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3条、第85条、第86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了立案的案件来源,刑事司法机关的立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检法机关的直接发现(第83条);二是社会上知道案情的单位、公民的报案或者举报;三是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四是犯罪人的主动自首。根据第86条的规定,对于这些案件信息,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而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应当是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即: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现的;
(2) 通辑在案的;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3. 对于任何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而不能以属于自己管辖为借口不予接受,也不能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己移送。对于虽然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 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他们以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具有为他们保密的责任。
二十八、 重点法条
第9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4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自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9条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思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刑诉48条》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既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2.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主要职责或者说主要工作是;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 对于公检机关采取职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法第75条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侦查阶段);
(4) 向侦查机关节解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对此,应当注意区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不同的诉讼权利,如本法第36、37条的规定是针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守判阶段的诉讼活动而非侦查阶段的活动。
3. 注意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的诉讼行为有不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仅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被聘请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嫌疑人时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根据《刑诉48条》第11条的内容,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4. 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尽快安排。《刑诉48条》第11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下列特殊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另外,根据该《规定》第12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5. 注意律师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是有所不同的,后者主要集中体现在刑诉法第36条、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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