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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师复习指导——刑法学复习方法漫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12分,多项选择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8分,案例分析题9分,总分共计49分,刑法学科在司法考试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

在刑法试题中,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罪刑各论仍然占有绝对比重,某些特殊个罪(例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侵占罪,盗窃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仍然是常考的内容。纯粹犯罪构成理论的试题(犯罪故意、因果关系等)较往年有所增加,但仍然重视对考生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的考查,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刑法知识。所以,那种认为只需大概熟悉刑法条文就可以通过刑法单科考试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时考生即使非常熟悉刑法条文也还不够,只有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熟悉刑法学理论才能顺利通过考试。在司法考试的所有部门法学中,刑法学所占比重大,难度最高,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必须讲究方法,打好基础,突出重点,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为顺利通过考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一步。应当通读刑法条文和刑法学教材将刑法条文从头到尾背下来,既不太可能,也无必要,因为有不少条文,尤其是刑法分则的条文,在历来的考试中都没有涉及(刑法分则有400多罪名,常考的也就是几十个),这可能是因为这些罪名发案率低,重要性被打了折扣;也可能是因为条文不具有特殊性,难以编成考试题。所以,考生只须在通读刑法条文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条有所掌握就可以了。

此外,通读刑法学教科书也是必要的,这可以培养考生的整体意识,以使自己的刑法知识体系更为完整,对刑法问题有一个深层次的把握,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例如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共犯如何处理?部分实行时,其他共犯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在刑法条文中无法看出,必须结合理论进行分析。因此,如果考生没有掌握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在理论上的区别,就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阅读辅导教材过程中,考生必须充分关注理论上的重要问题。刑法考题并不仅仅与刑法的规定有关,还与刑法学理论有关;并不是理论上的问题,就不会出题考试。2003年刑法单选第一题涉及犯罪故意、过失的区分,就是一个理论问题。

又如,多选题第41题: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考核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何种事实能够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合理的理论是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A即无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A、C两项中,没有前一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也会因为自然灾害、他人的杀害而死亡,所以属于“无A(第一个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也有B(死亡结果)”,与条件说的公示“无A即无B”并不符合,条件关系被否定,所以第一个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均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A、C项的判断正确。

在B、D项中,犯罪发生的场所特殊,犯罪人的实行行为较为凶残,危险性大,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走下山崖或者自己扣动扳机,都属异常,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实行行为和被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D项的判断也正确。

此外,还需要注意,B、D项均属于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认识错误的情形。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对犯罪既遂没有影响,即行为人对因果过程的认识,与案件实际发生的过程即使并不完全一致,也要求其对最终的结果负责,因果关系不能被否定。

所以,本题的标准答案是ABCD.

本题的答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第2l页。要准确回答本题,仅靠背刑法典是不够的,刑法E对此未作任何规定;仅仅熟悉辅导用书的内容也还不够,必须仔细理解相关内容才行。因此,全面掌握刑法学理论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步。记忆重点法条。在重要的知识点上多下功夫刑法典中有一些条文是特别重要的,务必要求考生花大量时间记忆,例如《刑法》第17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第22条至第23条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概念及其处罚标准的规定,《刑法》第25条、第26 条关于主犯概念、范围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第50条关于死缓考验期满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成立条件的规定,《刑法》第81条关于假释概念、假释适用限制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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