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指导性问题:
1、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和难度
(1)刑法的分值为65分,其中选择题40分,案例分析25分
(2)考察难度逐年有所提高:一是客观试题主观化,二是增加无标准答案的试题
2、新教材和新大纲
(1)新教材增加了法定刑的内容,一般不予掌握,但重点犯罪(如盗窃、抢劫、强奸、贪污、受贿等)的法定刑需掌握
(2)新教材有421个罪名,大纲有311个罪名,余下的110个罪名虽不需掌握,但至少应知其罪名存在,知其属于哪一章。
(3)新教材对每一个罪的四个要件均罗列,每一个要件均粗略带过,这需结合旧教材来掌握,补充有关内容
3、教材与法条的关系
考试原则上以法条为主线;若教材与法条不一致,以法条为准;若本教材与其他教材不一致,原则上以本教材为准。
(1)P25:单位犯罪最后一自然段倒数第7行:“如刑法第190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190条规定的逃汇罪,其犯罪主体不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其他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构成逃汇罪。
(2)P86:减刑前提条件中,“最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的减刑问题,刑法未做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根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缓刑犯原则上不减刑,但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考虑减刑。
(3)P120:“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话不对。根据2001年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是其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来处理。
(4)P12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要求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从该界定来看,该罪是结果犯。但是,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刑法修正案四对该条做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结果犯该为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就构成该罪既遂。
(5)P142:逃汇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这不对,逃汇罪的主体应为任何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6)P192:过失损毁文物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应该改为“过失”。
(7)P2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现也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四对此做了两个重大修改:一是本罪的构成不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二是对本罪的地点不再限制,不要求必须“在林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1、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我国至今共有5个单行刑法(一个是关于外汇的决定,其余四个是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