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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笔记(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向走私者购买本罪对象,应以走私罪论处。

重大飞行事故罪。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重伤、死亡一人以上,财产损失5万元为起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偷开汽车又构成其他罪,如过失撞死人等,数罪并罚。肇事后逃逸的,视客观行为,分别构成加重情节和故意杀人罪。单位主管负责人、车主可能构成共犯。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操作。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区别在于是否违反了特定的管理制度。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在于后者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主体是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主观上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客观表现为:⑴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⑵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枪支;⑶非法销售或在境内销售出口枪支。没有销售为目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枪支就构成违法;"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在出租出借枪支后,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违法。 吸收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走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对同一犯罪对象的持有、私藏行为不另构成本罪。本罪的关銉是无法查明枪支来源,是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犯罪活动,否则构成其他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是过失,否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是单位,但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以盗窃、抢夺、抢劫罪构成法条竞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注重掌握法条)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手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达到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有营利目的。本罪第141--148条同140条有法条竞合关系。犯141-148条之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之后,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行为既构成140条罪又构成141条--148条之罪,择一重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假药的认定:⑴成分与标准不同;⑵假冒药品(含未取得批准文号、变质、被污染)。如果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无危害的假药,应予以行政处罚。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行为犯(有死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危险犯
3.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危险犯(有死刑)
4.生产、销售劣药罪 是指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结果犯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新修正案已改为危险犯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果犯
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果犯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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