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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人身权+财产权。
2、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他人专有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注: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源由:定罪量刑不同;后者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定罪标准。
3、抢劫赃物不定本罪,但人身权的可定抢劫罪,同时可成立正当防卫。
4、抢劫欠条、存折应认定抢劫罪。
5、以暴力、胁迫方式:迫使他人写欠条-敲诈勒索罪;当场抢得财物再迫其写欠条-数罪并罚。
案例:甲骑车不慎将人撞伤,当着伤人面公然将其财物拿走,定抢夺罪。不定抢劫(过失,临时起意);不定盗窃(公然,非秘密方式)
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当场。如案例:甲对乙使用暴力,逼其三天内交出5万元-基于其日后占有的目的,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侵犯的是单一客体,限财产;抢劫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夺无强制方式,着力点不一致。如03考题。
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如果抢夺时未显露、暗示是否构成抢劫呢?结论是无论是否显露,只要有可能形成潜在危险,就认为是携带凶器抢劫。

对当场的认定: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的现场,或行为人刚一离开即被人发觉而追捕中的场所。
对情节加重犯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帐蓬、渔船、租用房等。对“故意”的认定: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临时起意的不算,如因盗窃而被发现转变的,不能认定具有加重情节。

盗窃罪。 P180A
注意定罪问题。多次盗窃(一年三次以上)或数额较大(标准各定)。盗窃未遂,但明确以巨额、珍贵文物、贵重物品为目标的,也可定罪。主观上须具非法占有目的,如只是暂时使用或借用,不以盗窃论罪。盗窃对象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盗窃特定对象的犯罪。如盗窃信用卡、增值税或其他发票、邮政工作人员、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等,均按盗窃罪认定。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偷开车后又送回原地,未丢失的,则不算盗窃罪。但如其间构成犯罪,按该罪从重;(4)偷开车玩后随意丢弃,当然算。 如偷开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想像竞合)。盗窃罪可判死刑的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如盗窃单位附公章的支票,骗购货物,数额较大,定盗窃罪。
盗窃与偷鱼的竞合,以结果论。欲偷鱼不计后果,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论处。如鱼全死,又造成污染,损失巨大的,应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如同时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等罪,择一重罪论处。
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窃取;利用计算机窃取。
不以盗窃论处的情形:监守自盗;职务侵占罪;盗窃技术成果或窃取商业秘密的;盗版印书;偷盗婴幼儿(以目的论);盗尸;盗窃枪支弹药、印章、国有档案;盗掘古文化遗址、化石罪。

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须数额较大(500元为起点)。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诈骗罪。
抢夺罪。出其不备,不排斥可能致人伤亡。如携带凶器,性质当然不一样。
聚众哄抢罪。聚众性犯罪,对象一般为林木、煤炭、瓜果等普通物品。三人以上。如有强制人身,定抢劫罪。如行为人聚众哄抢商场、仓库等价值较大的,定抢夺罪。如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侵占罪。限三种主体(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有拒不交还之情节。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构成不当得利。注意与盗窃罪、诈骗罪之区别。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占,侵占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
侵占的起因:委托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无因管理。本罪属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检察院可代为告诉。注意区分侵占与盗窃罪:1、盗窃是秘密窃取,而侵占是合法持有;2、盗窃一般为动产,侵占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3、盗窃指作为,侵占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4、盗窃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而侵占表现为拒不退还。
对委托保管的认定:视是否脱离控制。如03考题。比如该题的所有人进商店买东西,则应当认定为侵占。同样,如果擅自将他人委托保管的加锁箱子打开,定盗窃还是侵占呢?
对侵占与诈骗的区分:诈骗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之自愿交付。侵占多系出于信任交付保管。案例: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拒不退还,定侵占,不定诈骗,如03试题。因行为人在交付时是出于信任,其后虽然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但不影响其侵占的实质。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负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最底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在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
挪用资金罪。三种情形:⑴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三月未还);⑵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⑶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是公务性质,应定挪用公款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挪用特定物款罪。非个人用途,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
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和抢劫罪区别在于后者属当场暴力,当场取财。前者暴力一般是威胁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故意毁坏财物罪。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能仅以本罪论处。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上须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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