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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法思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六)签订有效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员的,由有重点人员,公司应该与这部份直接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如果一家企业不能够提供保密协议的内容,我们公安经侦基本上很难受理,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要与直接涉密人员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时候一定要注意其有效性,至于如何签订有效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则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内容,所以我在这里也不予以累赘。

  (七)建立建全人事制度

  公司制度不良,是员工离职的最主要原因,更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向竞争对手的主要原因。建立建全企业人事制度,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人事升迁制度,加强人本管理,增加感情投资,降低员工尤其是中高级人才的流失而发生的商业秘密泄密事件。

  (八)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商业活动中,协作方经过一段时期往往成为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甚至把以前的老东家打得落花流水,探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了工艺、生产技术和管理诀巧,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老东家,自成一脉,参与竞争。所以在协作过程中必须与协作方签订商业秘密合同,阻止其利用商务之便掌握商业秘密成为竞争对手;同时阻止其向第三方泄密。

  (九)防止信息发布过程中泄密

  企业要防止因发布信息泄露商业秘密的发生,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涉及企业内部信息的必须获准公司同意。

  (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提高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意识,综合运用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增强维权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提高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前几年湖南省某课题组对91个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严重程度的评估表明:商业秘密323分,专利权84分,商标权35分,著作权28分,从这份调查报告看出: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对现代企业危害最严重的侵权。其次,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的帮助,根据技术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申请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企业的技术,而不能够仅仅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果是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先申请法院或者工商等部门保全证据,如果是其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我们报案,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我个人认为,一家企业只有采取了以上措施,它才能够积极预防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也只有采取了以上措施,它自认为的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在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候,他才有证据证明,我们公安经侦才能够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刑事司法救济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四种方式,第一种为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保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种为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为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四种为刑法上的救济,企业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的刑事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企业可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上四种法律救济途径方式中的任一种,我们作为公安经侦部门,今天给大家讲的主要是第四种,刑法上的救济中的企业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寻求刑事司法救济。下面我们来谈谈企业在寻求刑事司法救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寻求刑事司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企业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没有以同一法律关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一方面,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关于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将在下一个方面来探讨;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以同一法律关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即没有向人民法院、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寻求救济而上述部门已经立案的情形,从传统观念来看,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你可以选择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向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寻求救济,如果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但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先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寻求救济不满意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我们先讲的华为公司案,我在侦查办案中发现华为公司也向上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我当即告知华为公司有关人员,你们只能选择其一,不然我们公安机关只能立即撤案,后华为公司有关人员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出撤案申请,在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同意撤案的裁定后,我们才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二)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必须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必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结果。如前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结果犯,侵权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结果才能够构成犯罪,这个一定的结果就是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司破产等其他严重后果,但如何从外在行为来予以体现呢?目前许多著名刑法教授、或者其他的学者都提出了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来综合判断,如侵权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的生产能力、侵权手段、扩散影响等。但我认为这些都是纸上谈兵,这些因素是相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要考虑,但是在案发阶段,对于权利人而言,你要一家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去收集这些证据的因素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要求企业在收集到这些证据的因素再向公安机关报案那基本上断绝了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能,我个人认为,只要权利人有以下其中之一种证据就可以造成其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个人独创,仅代表我个人观点):1、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已经被非法披露进入公知领域或者非法被多个竞争对手获取;2、侵权人使用你的商业秘密正在生产产品或者已经生产出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的途径,不然,等企业自查清楚情况后,侵权人或者造成企业更大损失或者逃之夭夭。当然,对于我们公安机关而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当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你应当尽可能地去收集以上的证据,或者如果收集以上证据的确有困难,应当立即向我们报案。因为要侦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本身存在着证据特别是侵权的证据收集难而又极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的特点,因此必须兵贵神速,抓住时机尽快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必须提高举证责任意识,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必须提供自己是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等证据。我个人认为,企业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除要提供上述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结果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至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2、为方便公安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案情,企业应当有书面报案材料(法律规定可以口头报案)。3、自己是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4、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5、证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材料,这些证据主要围绕商业秘密的"三性"来提供,首先是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秘密性的材料,一般来说,对于技术秘密而言,是交给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专门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其次是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价值性的材料,如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技术或者产品的确认等;最后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保密性,包括订立的保密协议、建立的保密制度等保密措施的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可能行为的材料。6、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如没有此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专门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结论。

  (四)创造条件让公安机关侦查员尽快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等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有时候会涉及到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如光网络技术、环保复合动力汽车技术、燃油添加剂配方等,这些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而言,肯定是相当陌生,那作为我们企业,应当采取请工程师讲解等措施让公安机关侦查员尽快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同时,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等工作还需要企业的支持、配合,如需要找企业有关人员作证等,这些都需要企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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