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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分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不包括放弃生命权)、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战争时军人自伤行为除外)和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

例:投毒行为,不具有暴力性和破坏性,不能正当防卫

③人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有的预备行为非常逼进被害对象,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比如入室的行为。

在财产性犯罪的已经既遂,但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此外,私自使用电网、炸弹等危险方法防范犯罪侵害(如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通常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①保护合法的权益

②包括本人、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③防卫挑拨(目的不正,谁首先动手不重要)、相互斗殴(注意转化, 双方都是非正义,若有一方退出,另一方穷追时,退出方有防卫的权利)和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④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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