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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逼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逼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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