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特点:组织结构严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有一定经济实力;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保护;在一定区域内以暴力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参加集团的本身是实行行为,还有恐怖组织,亦是实行行为。除二者之外,参加组织的是预备。如行为人又实施其它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主体限于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
第293条第4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既传授犯罪方法,又教唆犯罪的,看两者内容、对象具有同一性,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不具有同一性,数罪并罚。
例1:某甲向某乙传授诈骗的犯罪方法,又教唆某乙实行诈骗罪。某甲定其中一重罪。
例2:某甲向某乙传授盗窃的方法,又教唆某丙实行盗窃。某甲应数罪并罚。
例3:某甲向某乙传授诈骗的方法,又教唆某乙实行盗窃。某甲应数罪并罚。
10.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如果尸体原本就在行为人控制下,不构成本罪,杀人后毁尸灭迹的,属于杀人的后续行为,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杀人后有损害尸体的尊严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数罪并罚。
11.第303条 赌博罪 我国法律上唯一惯犯,注意主客观的特征。
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形式:(1)聚众赌博;(2)开设赌场;(3)以赌博为业;
①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赌博罪处理。如果被骗者识破后要求返还,因而使用暴力的,以赌博罪加重处罚;如果造成他人受伤、死亡的,应并罚。
②因赌博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死亡、重伤的,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
③赌徒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赌资的,按抢劫罪处理。被抢人奋起反抗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妨害司法罪
1. 第305条 伪证罪
四种主体:(1)鉴定人;(2)证人;(3)记录人;(4)翻译人。是典型的行为犯,且本罪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一词只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用。
2.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特殊主体犯罪且限于刑事诉讼中。
3.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一般主体
三种方法:(1)暴力;(2)威胁;(3)贿买;
客观表现为:(1)阻止证人作证;(2)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按伪证的教唆犯处理)。
第307条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主体:排除了当事人本人。
4.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要同妨害作证罪区别,主要在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和伤害的区别,不一定要轻伤才构成犯罪;要求目的必须是打击报复证人
5.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的秩序,(也包括树下田间的审理活动过程中)。如冲击法院办公场所不能构成本罪,而是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6.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注意具体表现形式:(1)提供隐藏处;(2)提供财物;(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4)作假证明包庇;
注意和知情不举的区别。明知是犯罪人而有一般交往,无窝藏、包庇意图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伪证罪区别于主体之上;
注意共犯和本罪之区别,看是否有事前的通谋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这是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这是包庇罪;“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这是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包括出租行业),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
7.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种方式:(1)窝藏;(2)转移;(3)收购;(4)销售(包括代为销售)。如有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的选择的一罪,只要有其中行为之一即可,罪名根据行为特点来定,如仅有转移行为的定转移赃物罪。如“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的行为应当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也应当构成本罪。
破坏证据属毁灭或隐匿罪证。
8.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的特殊主体的犯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情节严重;
注意《法规选》中的有关本罪的一个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定要同妨害公务行为相区别,执行人妨害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活动,情节严重,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