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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9.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注意特殊主体,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注意四种破坏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10.脱逃罪
主体限于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既遂的认为是行为犯,以逃离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视线消失说)。被劳动教养的人、被行政拘留的人不构成脱逃罪
11.组织越狱罪和暴动越狱罪
关于本罪主要注意和脱逃罪有区别,指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越狱行为,最低限度要三人以上;
371条二款是暴动越狱罪,不要把其现解为组织越狱的加重情况,在组织越狱中个别人没有打算使用集体的暴力,但由于个别人受到别人的阻碍而使用了暴力,还不能认为是暴动越狱。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越境罪
本罪较重要,主要是注意数罪并罚的问题,在偷越国边境的时候,发生了什么样行为应作为罪处理,发生了什么样行为应该数罪并罚,应注意。如果在组织偷越国边境中间,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有限制被组织人的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作为组织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因此就没有数罪的问题,但如果故意地对被组织人杀害、伤害、强奸、拐卖这样的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伤害的犯罪行为的,就应数罪并罪。
2.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要注意本罪中骗取证件的目的是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使用的,不包括个人为偷越国边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情况,其实际上把某种特定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了;
320条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要注意其和买卖国家机关公认证件罪的关系。二者可以为是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
321条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注意作为一罪来处理和作为数罪并罚来处理情况,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形是一样的。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1.故意损毁文物罪,关于本罪和324条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着重是掌握对象,其次是不要把应该交为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定为故意毁还财物,虽然珍贵文物也是种财物,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若盗掘普通墓为盗窃罪。
(1)如果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以本罪处罚。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仍以本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的珍贵文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如果抢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又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是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行为对象: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的对象是外国人
例:甲乙为兄弟,甲早年留学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甲回国探亲,在返美之前,乙将祖传的珍贵文物赠送与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构成。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1.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
区别:主体不同,前者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不同,前为故意后为过失;结果的意义不同,造成就诊重伤、死亡的是前者的结果加重要件,是后者的成立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具有行医资格者,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事故罪是刑法新增较重要的过失犯罪,主要注意其认定问题,一起造成了严重后果,另一个是证明有过失,在医疗过程中,主要考其是否有无违反医疗常规上,操作过程的情况,行为。
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要是注意其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主要是注前者主体为无行医资格进行非法行医,进行节育手术,且是故意的行为,是故意罪,对于造成就诊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的结果处理。
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转化问题: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注意和盗窃罪的区别,前者侵犯客体是环境,其对象则是成片林木,对于盗伐村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的,不构成本罪和数额较大,可构成盗窃罪。雇用他人盗伐林木的,如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共犯论处;
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两个罪名,此一重罪论处。
滥伐林木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罪有。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明知”: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02年修正案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要求必须在林区。本罪构成要件中有一个地方要求,即要在林区非法收购,其次要注意和收购赃物罪的区别,即使是在林区收购滥伐、盗伐的林木,也可以说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在林区以外收购,显然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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