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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逼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枪必须是真枪。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奸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奸数罪并罚;
强奸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奸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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