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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十——刑罚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重点与难点

 

一、主刑各刑种及相关制度比较

 

项目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

剥夺利益

部分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短)

人身自由

(较长)

人身自由

(终生)

生命

生命(但附条件)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人,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不必关押。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人。

既可适用罪行较重,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人。

 

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人。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执行

机关

场所

 

由公安机关执行,会同被管制人所在地方人民群众在其单位或居住地执行。

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

由监狱或看守所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由监狱在监狱执行。

由法院在特定地点执行。

由监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执行

待遇

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中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至2 天。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缓刑期间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严厉

程度

最轻的刑罚也即限制部分自由刑。

相对管制而言较重,但为自由刑中最轻。

其严厉程度比较灵活,随不同情况不同。

 

自由刑中最为严厉。

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

重于无期徒刑,但轻于死刑立即执行。

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 年。

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终身。

 

2年考验期满后,视情况而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项目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

附加刑

可以。

可以。

可以。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缓刑考验期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 年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同于管制。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赦免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同于有期徒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同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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