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与难点
一、主刑各刑种及相关制度比较
项目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
死刑(立即执行) |
死缓制度 | |||||
剥夺利益 |
部分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 (短) |
人身自由 (较长) |
人身自由 (终生) |
生命 |
生命(但附条件) |
适 用 对 象 |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人,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不必关押。 |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人。 |
既可适用罪行较重,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 |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人。 |
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人。 |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
执行 机关 和 场所 |
由公安机关执行,会同被管制人所在地方人民群众在其单位或居住地执行。 |
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 |
由监狱或看守所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
由监狱在监狱执行。 |
由法院在特定地点执行。 |
由监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
执行 待遇 |
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
劳动中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至2 天。 |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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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
严厉 程度 |
最轻的刑罚也即限制部分自由刑。 |
相对管制而言较重,但为自由刑中最轻。 |
其严厉程度比较灵活,随不同情况不同。 |
自由刑中最为严厉。 |
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 |
重于无期徒刑,但轻于死刑立即执行。 |
期 限 |
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 年。 |
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
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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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考验期满后,视情况而定。 |
期 限 计 算 |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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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项目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
死刑(立即执行) |
死缓制度 | |||||
附加刑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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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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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构 成 累 犯 |
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 年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
同于管制。 |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赦免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
同于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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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同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