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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十——刑罚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考点提要

 

刑罚的

体系概述

概念

刑罚体系(或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刑罚体系是以刑事立法选择的刑罚种类(刑种)为内容,并且依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

特点

我国刑罚体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体系完整、结构严谨;②宽严相济、目标统一;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主刑(也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①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②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管制

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与内容

①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②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③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期限的管制。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拘役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与内容

①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②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③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与内容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罪方法。其特点与内容为:①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③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

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与内容为

①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法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②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③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适用

我国刑法实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

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罪该处死;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主要有以下情况: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有令人怜悯的情节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①减为无期徒刑;②减为有期徒刑;③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的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

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的方式

①选处罚金;②单处罚金;③并处罚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①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②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③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罚金的缴纳

罚金的缴纳分为:①限期一次缴纳;②限期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追缴;⑤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的对象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

期限

独立适用时1年以上5 年以下。

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①可以没收全部或一部分,但仅限于犯罪人现有的财产;②仅限于没收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若是违法所得,则属于依法追缴的问题;③只准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其家属所有的财产;④应当为犯罪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适用的方式

①选处没收财产;②并处没收财产,包括必并制和可并制。

正当债务的偿还条件

没收财产前债务人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条件:①必须是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所负债务;②必须为正当债务;③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并查证属实;④必须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驱逐出境

概念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特点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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