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刑法概说
考点提要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
概念与分类 |
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 |
性质与任务 |
1、 刑法的属性:①特定性;②广泛性;③严厉性;④补充性;⑤保障性。 2、 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具体有四项)。 | ||
体系与解释 |
广义的体系: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 ||
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
刑法的适用范围 |
刑法的空间效力 |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原则;②保护管辖原则;③普遍管辖原则。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保留再审判的权力。 | |
刑法的时间效力 |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 ||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
1、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未决案的处理。 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适用。 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
重点与难点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按效力分类 |
解释主体 |
解释特点 |
解释效力 |
立法解释 |
立法机关 |
(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 (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
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
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
学理解释 |
未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
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