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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讲解】其中,审判时是从侦察、羁押时起算,而且在此期间,孕妇无论是发生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按孕妇对待。不满18周岁是以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准,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注意二者时间的不同。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讲解】 
1.死缓犯能不能核准死刑,取决于有没有故意犯罪,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如果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考验期满两年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减为有期徒刑。这里不涉及过失犯罪。对犯罪故意,法律不要求其具有主观上的严重性。 
2.另外要注意,如果是考验期满后还没有批准减刑之前故意犯罪的,仍然应该先减刑,再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用等到两年考验期满,只要发现了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就可以立即报请核准执行死刑。 
【特别提示】2003年卷二第33题考查过本条规定,比较简单。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讲解】 
1.注意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起算日。“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生效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的规定,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判决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这两年的期限。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存在刑期的起算问题,如果减为有期徒刑的,该如何计算刑期呢?大家要掌握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应该从缓期执行考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两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减刑裁定的作出和两年期满之日有时间间隔,这时也要清楚期间是从缓期2年期满的次日起计算,不是从减刑裁定作出之日或生效之日起计算。〖JP〗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讲解】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重大盗窃、重大伤害,也属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还有一种是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依照本法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讲解】 
1.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甲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3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和执行?从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3年,但在执行主刑中,也没有政治权利,实际上政治权利被剥夺了13年。 
2.联系第55条的规定,附加于管制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且是同时执行,注意不是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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