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讲解】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条涉及到两个要点:
1.减轻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乙某故意伤害他人,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官对乙某减轻处罚,意味着判处不满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则属于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通常是法定的。换句话说,法官一般不能酌情减轻处罚,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之下进行酌情减轻。法律规定的情节有自首、中止,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中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是酌情减轻,也叫法外减轻、破格减轻,不是因案件本身情节,而是案件处理特殊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讲解】此条款要掌握程序性的没收和追缴的一些基本知识,要注意它与没收财产的区别,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不包括非法财产;非法财产应该予以追缴,属于被害人的部分返还被害人;违禁品和本身具有犯罪性质的物品,如毒品,属于没收的范围,是一种程序性的无条件的没收。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讲解】累犯分为两种,此条款是普通累犯的规定。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累犯的时间条件,“五年以内”从何时起算,一个起算的点是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另一个起算的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如果在刑法执行期间或假释考验期间内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构成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属于故意犯罪,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因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不需要法律专门对其加重处罚。
2.累犯的责任,除从重处罚以外,还有两点:不得假释和不得适用缓刑。
3.累犯的责任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行和责任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累犯会产生上述三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有如下考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体现了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选项中如果有累犯,要选,同时如果选项中有自首和立功,也要选。凡是与犯罪的事实及其危害没有直接关系的东西,都属于“责”范畴内的东西。
【特别提示】累犯问题也是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涉及的考点,如2002年36题、2003年卷二40题、2004年卷二1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