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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讲解】了解首要分子的两种类型:一个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个是普通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武装叛乱、暴乱罪。注意本条第2款,例如甲某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武装部队人员或人民警察乙某进行武装叛乱或暴乱,这属于教唆犯罪吗?不属于,这种情况下甲某属于实行犯,不是教唆犯。凡刑法分则禁止的行为,而行为人实施的,则构成实行犯。同一问题,总则和分则都有规定的,分则的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类似的罪名还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  
1.本条也是个比较重要的条款,注意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因此叛逃罪有前提,是在任职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叛逃。例如: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国探亲,不回国了,替外国间谍机构效力,这不构成叛逃罪。  
2.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记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根据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关于本罪还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境外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那就不仅仅是叛逃罪了,要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要注意本条和第111条的区别。如果为间谍机构提供情报的,应该定第111条规定的罪名,但如果参加间谍组织,作为间谍活动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间谍组织的任务来提供情报的,应定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注意该组织是否为间谍组织难以确定的,应该定本条之罪。  
2.关于本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一项内容要注意,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组织发送或秘密发送情报的,按照第111条之罪论处。如果在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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