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讲解】
1.条文中规定的最高刑,是指幅度内的最高刑。例如:关于盗窃罪,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那么所有的盗窃罪都要经过二十年才不追诉吗?不是的。如果盗窃只是数额较大,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这个幅度的最高刑是三年,意味着这种情况属于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情形。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幅度内,这个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意味着这种情况要经过二十年才不再追诉。这个问题要特别注意。本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五年,而不包含十年这个本数在内。因此如果法定最高刑是五年,就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2.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项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10年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即使由于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的,它的追诉时效仍然是15年而不是20年。
3.第(四)项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核准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讲解】这一条的内容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是对第87条的例外规定,要重点把握。尤其要注意第2款被害人提出了控告但公安、司法机关拒不立案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讲解】第91条第1款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畴。要注意“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警察把扣押的财产利用职务便利据为己有的,属于贪污行为,不是盗窃行为,其性质与侵吞公安局的公有财产相同,因为被扣押的私人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的扣押之下,同视为公共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讲解】
1.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一共有四种,注意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判断一个人在刑法上的身份不能仅根据他工作单位的性质。
2.另外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性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因此,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