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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的论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2月8日
   一、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不同观点概览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什么是犯罪构成、其本质为何的观点,可谓林林总总、纷繁复杂。笔者下面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见解,并给予适当的归纳综述:(注:所引观点未参见原著的,均转引自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115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32页。)

  1.法律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依照、根据刑法而确定的成立犯罪的标准、规格。但在论述的实际内容和文字表述上,又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分歧。

  (1)有的著述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页。)

  (2)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表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所必需的诸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有的认为,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表明犯罪量的规定性的诸要件的总和。

  (4)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危害社会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包含的各种要件和特征的总和,也就是立法者通过对社会各种现象的研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采用科学的抽象概括地规定行为具备怎样一些条件和特征的总和。

  (5)还有的学者认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关于行为和行为主体的诸要件的总和。(注:这一具体主张涉及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界定问题,有关评述恕不在本文中展开。笔者主张传统的“四要件”说。)

  一些学者在表述上不同意上述学者所用的犯罪构成乃“刑法规定的”或是诸要件的“总和”之表达,如:

  (6)有的学者指出,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确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7)有的著述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整体)。 (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65—66页。)或者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8)有的著述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5页;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8页。)

  2.罪状说。实际上,此说也可被视为法律说的一种。但由于其主张与上述种种法律说的观点,在法律对犯罪构成“是怎样规定的”这一点上差别很大,具有独特性,因而笔者将其单归一类。持此类观点的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刑法中的罪状,是法定的某种(或某组)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只存在于对各项犯罪行为作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之中。

  3.概念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学理性解释或理论概念。(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将这类观点视为犯罪构成的“理论说”,这种评价并不正确。这类观点的论者并没有把“犯罪构成”视为一种理论,而是把它看成是一个理论上的范畴,与下文中所说的把犯罪构成本身看成犯罪构成理论的、真正的“理论说”,是决然不同的。)

  如有的学者指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中的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细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因素)的概括和说明。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说明各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以及与该构成要件相符合的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程度。

  有的学者为了论证犯罪构成不是法律或罪状、而是一个理论概念,提出了这样一些理由:(1 )我国刑事法律从来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也没有给它下定义,它是刑法理论上用来研究、论证、说明和解释我国刑事立法所使用的术语。由于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解释。把一个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在解释上又众说纷纭的概念说成是法律,是没有根据的。(2 )我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究竟包括几个要件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且对于某些要件的含义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将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没有确定的概念说成是法律,难以使人信服。(3 )我国刑法不仅在总论中有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而且在各论中有各种具体罪的构成及其特殊要件。由于法学工作者对分则某些条文理解不同,因而对某些罪的构成要件持不同的见解。此外,我国刑法有些条文使用了“其他”这个词,其义如何,亦有不同的说法。如果说犯罪构成是法律,那么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解释,哪家的解释是法律呢?(4 )认为犯罪构成就是罪状、罪状就是犯罪构成的“住所”,从而进一步认为犯罪构成是法律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说罪状是犯罪构成,并不会使理论研究前进一步,如果说罪状这一概念的提出目的仅在于说明犯罪构成这个概念,而不包括或不是为了对刑法条文和法定刑进行实质性的解释,那么只是在概念上兜圈子,这样的概念是否有价值,也是值得研究的。

  4.理论说。持此类观点的人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它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有的学者则认为,犯罪构成是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较系统、较详尽地概括和阐明这些规定的理论。

  5.事实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而是刑法所规定或依照刑法确定的某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注:有些学者把上述笔者归入“法律说”的观点也视为“事实说”之列,这种归类方法没有真实反映不同类别观点之间的本质区别。“法律说”论者并不是说犯罪构成是符合各种要件的事实本身,而是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的总和:“事实说”则以犯罪构成为事实本身。)

  6.“法律+理论”说。其中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既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又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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