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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之思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2月12日
  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所说:“难道还有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1]

  应当承认,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其权利保障也日渐受到了重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司法就被害人权保障的缺憾也日益彰显,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抚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护被害人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确立法律尊严和法制信仰。

  一、刑事被害人及其权利内容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概述

  被害人,亦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原义是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sacriface,也译为牺牲),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和物[2].后来,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演化,逐渐引申为因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或组织等。

  有关被害人的概念,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3]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内的综合体。[4]从刑事诉讼角度,学者们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杨正万博士在《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一书中共列举了三十余种定义。

  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5]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其他学者主张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害人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内容

  刑事被害人权利,是指被害人在参加刑事诉讼,指控犯罪、维护自身利益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作为法律权利的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具有法律权利的一般特征。比如,法律权利是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法律根据;法律权利是个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的法律根据;法律权利是国家赋予个体维护自己自主地位的社会力量。但是,刑事被害人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内容广泛性。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第二,权利的特定性。权利的主体、内容及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第三,义务主体广泛性。为实现刑事被害人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承担犯罪补偿义务的国家。第四,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定性。因为所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社会和对他人而言的,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权利必须通过各国的法律加以规定和确认。[6]作为刑事诉讼权利之一部分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亦是如此。

  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国情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态,纵观我国及当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报案、控告权。指刑事被害人在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并要求依法惩处;对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是被害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最基本的权利。

  2、起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及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抗诉权,包括上诉权。对于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害人不服的有权请求公诉机关抗诉或直接提出抗诉。

  4、量刑请求权。在法庭审理当中被害人有权依据法律和被侵害事实,向法庭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体意见。法庭对此应慎重考虑,并做出适当回应。

  5、调查取证权。诉讼中被害人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及涉及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的各种证据。

  6、参加法庭审理权。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有权对被告人、鉴定人、证人发问;有权对物证进行辨认;有权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辩方进行辩论。

  7、法律援助权。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有权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法律援助。有关机关应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并保证该权利的实现。

  8、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

  9、申请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回避;对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诉讼文书、诉讼信息获得、知悉权。被害人有权获得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有被告知不立案及其原因的权利;在诉讼的各阶段,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及诉讼进行的有关情况。

  11、申请复议权。被害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12、申诉权。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理由的,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起诉或重新审判。

  13、获得赔偿权。被害人有权就其所遭受的损害要求加害人予以经济上的赔偿。以使被害人的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同时平复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

  14、获得补偿权。刑事被害人及其受扶养人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力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有请求国家补偿其财产或非财产上全部或一部分损失的权利。

  15、防止再度被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也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保证被害人人身、精神不受到侵害;并保证被害人不因参加诉讼而受到加害人或其亲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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