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7、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条):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8、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的罪名:
罪名 | 时空条件 | 主体 | 行为方式 |
伪证罪 | 刑事诉讼 |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刑事诉讼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 | (1)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 |
★妨害作证罪 | 各类诉讼 | 一般主体 | (1)阻止证人作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各类诉讼 | 一般主体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帮助者自己不构成犯罪) |
另外了解一些罪名:打击报复证人罪;拒不提供间谍证据罪;窝藏、包庇罪;赃物犯罪(如发生的时空范围、特殊主体、对象等);
注意:
(1)注意区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349条);
(2)“收购”,包括买赃自用;
(3)事先通谋的,应属于共同犯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犯罪对象: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
主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10、(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包含依法关押已决犯;
(2)脱逃罪的主体包含被依法关押已决犯和未决犯。
注意:两者都不包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人员
11、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3人以上且抽头5000以上、3人以上且赌资5万以上、累计人数20以上)、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以赌博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
赌博出老千只定赌博罪,前提是已经构成赌博罪,如果不构成赌博罪,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