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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5日
  12、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条)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条)
  注意两点:
  A、包容犯现象:(涉及数罪认定问题);
  B、“组织”与“运送” 的区别:
  “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 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组织行为具有“复合性”,包含“运送”的环节, 若被组织者与被运送者如具同一性,只定组织一罪;否则,数罪并罚。
  13、妨害文物管理罪
  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1)买卖、赠送珍贵文物的犯罪及其相互关系: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条)与倒卖珍贵文物罪(326 条);公民个人将合法收藏的珍贵文物进行自售或自赠处理而构成犯罪的仅限于将文物处理给外国人。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A、只盗不掘的只定盗窃(如把古佛像的头锯下来)
  B、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过程中并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构成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第328条);
  14、非法行医罪:
  “行医”,医疗行为,必须由医生从事的行为,否则便会有危险;排除人体试验和变性手术;“非法”: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缺少任何一个都叫非法行医;
  集合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反复多次为他人实施的犯意;
  被害人承诺:非法行医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因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1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都侵犯林木资源,两者区别是,看是否侵犯所有权
  A、盗伐林木罪――无证(无权)砍伐林木、侵犯 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持证但违规砍伐、侵犯林业管理制度;
  B、将国家、集体、他人所 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 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注意:此罪不再要求是“以牟利为目的”、也不再要求“在林区”。
  (3)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 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 地罪处罚。
  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注意:特别再犯问题;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A、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
  B、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加重处罚,因为是包容犯关系;利用、教唆未成 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C、贩卖毒品不以纯度计,但为走私时将毒品藏于他物之内的除外;
  D、注意:此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的,只定一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条):
  A、犯罪数量问题;
  B、定罪的余地——同其他毒品犯罪的关系;
  C、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购、代购毒品,数量达到348条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353)
  17、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
  (1)重点罪名:组织卖淫罪(358条):
  A、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内,所谓“卖淫”,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肉体:
  B、包容犯现象: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犯,不并罚;
  C、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强迫卖淫罪关系:如果对象同一的,吸收;如果不同一的,需并罚。
  (2)卖淫者或嫖娼者本身可能构成的犯罪: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360条)。
  (3)包庇罪的扩大化问题:第362条,如前所述,依310条规定,包庇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般地说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也以包庇罪论处。
  1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不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均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363条与364条)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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