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公式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
(2)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现实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存在与否。条件关系又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故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并不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
(4)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介入因素中的医疗事故,具有特殊性,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风险行为:
例如,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则应否认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如,如果A的行为已经导致B濒临死亡的重伤,c后来对B实施殴打,只是导致B的死亡时期略微提前的,应肯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c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B,则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
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是否中断也具有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5)关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有人完全否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人完全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人则肯定部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书认为,应当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享受不到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从条件说的内容上看,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6)关于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包括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例如,某种药品的副作用,常常难以用科学方法来解释。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的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则都不能认定。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刑法理论上提出了流行病学(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流行病学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体发病的原因与特征,以及预防对象的医学分支学科。其对原因的解明有助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流行病学理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概言之,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能肯定其因果关系。流行病学的这种因果关系论,也可以运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
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采用原因说,即基本行为对加重结果必须具有直接性。如:强奸妇女时,如果由于犯罪人追赶导致妇女在逃跑中摔死,应认定为具有直接性。例外: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但有因果关系则不一定有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所以还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而且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往往是随着主观的变化而变化。-----阮齐林语
[1] 其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要素),刑法理论上尚有不同的看法。大学本科教材中大都认为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而是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特定方式,但由于其重要性与复杂性,有必要在犯罪客观方面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