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掌握两个重要问题:不作为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确定了实行行为(基本犯罪行为)的概念是现代刑法学说的里程碑----阮齐林语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
作为:不应为而为(违反禁止义务)――制造或增加危险
不作为:应为而不为(违反作为义务)――具有保护义务
关于不作为,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条件:
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法不强人所难)
③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阮齐林语:妻子自杀,丈夫如果不管,可以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丈夫有救助妻子的法律义务,但这是底线。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能定了,因为相互间的义务不明显。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渎职罪;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果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此犯罪有结果加重的构成或转化犯的情况,那么就不再考虑不作为犯的问题。反之要考虑与不作为犯罪数罪并罚。
三是种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必须在法益受到紧迫危险性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否则之前只能认定为预备。如某妇女决定饿死自己的孩子,刚饿了2个小时就被回家的丈夫制止。
★不作为犯罪的具体问题:
①遗弃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
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对结果(重伤或死亡)一定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对结果也是故意的。(此处的主观方面在做题中用处不大)
客观方面:如果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的依赖性非常强的,而行为人也认识到此点的,定故意杀人。反之则定遗弃罪。(生命权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