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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章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日
  (三)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宜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3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对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没有明确描述。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1)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3)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

  (4)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5)有其他适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3、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采集者退散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罚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分析1]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C本题的迷惑性相当大,问题在于对于对死缓犯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不是属于故意犯罪,所以2年期满后仍应减为无期徒刑,故选C。不能一看到在死缓期内犯罪就要立即执行,要具体分析其犯罪的是故意还是过失,很明显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不是帮间犯罪

  [分析2]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解析]

  A是正确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是正确的,依刑诉法第201条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C是错误的。

  D是错误的。

  [分析3]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析]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故B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错误。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依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A正确。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而不是题中所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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