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也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不管是从法定刑来说,还是从宣告刑来看,主刑总是多于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一、管 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 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固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是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故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刑法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实际上也是指服从群众监督。可见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二、拘 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屑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 45、50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适用于由轻到重的犯罪,于是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所以可以适应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于是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所以,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14种情况:
(1)1年以下;
(2)2年以下;
(3)3年以下;
(4)1年以上7年以下;
(5)2年以上5年以下;
(6)2年以上7年以下;
(7)3年以上7年以下;
(8)3年以上10年以下;
(9)5年以上10年以下;
(10)7年以上10年以下;
(11)5年以上;
(12)7年以上;
(13)10年以上;
(14)15年。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