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是人身与财物。
2、客观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的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驾车撞人、私架电网等。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手段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
根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3、主观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实施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 意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2、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1)在故意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2)在过失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编号009)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客观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里的破坏,是指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
3、主观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6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 意
1、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2、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这里的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损毁,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毁坏,是指使上述交通工具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报废,以致不能行驶或者安全行驶。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必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编号010)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对象是恐怖组织。这里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从事杀人、伤害、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为主要活动,制造恐怖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2、客观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1)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拉拢、策划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进行指挥、布置、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3)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根据刑法及其《刑法修正案(三)》之规定,加入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参加,二是参加。上述两种行为的区分在于行为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态度及其行动是否积极。
3、主观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2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之规定:
(1)犯本罪而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