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编号005)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放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包括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焚烧上述财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应当指出,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放火罪。
2、客观要件
放火罪的行为是纵火。这里的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观要件
放火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意事项
1、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2、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1)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2)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失火罪(编号006)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失火一般是引燃财物,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同时也会危及人身的安全,造成他人伤亡后果。
2、客观要件
失火罪的行为是过失引起火灾。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例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等。失火罪的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要件
失火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编号007)
(一)概 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象是人身与财物。
(1)一般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因而会造成人身伤亡。
(2)少数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例如,在食品或者物品中投放毒物,导致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因无法食用或者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
2、客观要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具有毒害作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例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生核放射线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
3、主观要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 意
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2、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1)在故意的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2)在过失的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